資料來源:【中國時報/唐鎮宇/台北報導】2010/06/26 

網拍標錯價,未來企業不能任意找藉口反悔了!
經濟部日前正式公告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
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,企業須在二天內附正當理由才可解約,
否則一律要依約出貨,新法令將在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。

消保會表示,雖然業者可依《民法》第八十八條主張標錯價是「錯誤之意思表示」,
但錯誤必須是不可歸咎於業者的外力才算「正當理由」,
駭客入侵等;若是內部系統出錯或工作人員鍵入錯誤等,業者還是要依約出貨。

去年知名電腦大廠戴爾網站標錯價後,各地消費者透過網路串聯向戴爾提告,
要求依約出貨;期間有人敗訴,也有人打贏,但訴訟不但勞民傷財,
單一消費者也多無力與大型企業對抗。
消保會今年四月與經濟部開會研商後,
經濟部本周已公告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
明訂網購時企業應負的責任。

雖然新法令要求企業需依約出貨,但也允許業者可設定商品訂購數量上限,
若系統出錯讓消費者大量下單,業者只需要依上限出貨即可,不必全部認帳。

網路交易常要預先填寫姓名、電話、信用卡等個人資料,新法令也規範企業處理個資方式,
網購業者不得在契約中要求消費者拋棄刪除、停止利用個資等權利,
也不得約定企業可利用個資做其他目的使用。

業者常在網站上註明「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」,或在契約中約定「企業保留隨時解約權利」,
新法令認定上述宣稱全部無效,企業也不得預先免除解約後需負的賠償責任。
未來若企業未註明商品運費,新法令也一律認定是由業者負擔。

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
線上申訴網頁:
https://back.cpc.gov.tw/backend/FrontQueryEvent/first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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